标题: 卢某的经济补偿:12个月的限制还是全额的权益?
内容:
案 情 简 介
今年8月,在某食品公司工作了12年零9个月的卢某,与主管发生分歧,公司决定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协商经济补偿数额时,公司表示最多只能支付1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然而,卢某坚信自己的月薪6800元远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019.75元的3倍,根据法律规定,他的经济补偿不应受12个月工资的限制。
那么,卢某的诉求是否合理呢?
案 件 分 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对于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否超过12个月工资,取决于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是否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本案中,卢某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公司应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即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总计应支付相当于1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论
卢某的诉求是合理的。虽然《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有12年的上限规定,但这一上限仅适用于那些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劳动者。对于卢某这样的劳动者,公司应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李红斌 唐学基
编辑:邱曼
小贴士:经济补偿并非总是局限于12个月,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和工作年限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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