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同仁市为全市居民购买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
为完善灾害救助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因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同仁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招投标以每人4.3元/年的标准,为全市10万余人投保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共计保费43万余元。
案例二、超市货架意外事故
某家超市在清理货架时,工作人员未能注意到周围的顾客,导致一名顾客被货物砸中头部受伤。该顾客为此提起诉讼,超市方面依靠购买公众责任险来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随后进行了安全管理措施的加强,以避免同类意外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三、短期活动意外事故
某非营利机构举办义演活动,但因活动现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观众中有一人在休息区域跌倒摔伤。机构方面购买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帮助该机构免于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费用和赔偿金额。
案例四、健身会员甲不慎造成乙身体受伤的案例
某年2月,某健身俱乐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王女士和陈先生均为该健身俱乐部的会员。陈先生在做扩胸健身运动时,王女士从陈先生正在使用的扩胸器械与另一健身器械背后中间穿行,两台器械间距约80公分。王女士步行到陈先生左身侧时,陈先生因出汗手上湿滑导致手握的健身器械脱手击打在王女士面部,导致王女士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被送至医院,诊断为面部挫伤及下颌骨骨折。后经住院治疗后痊愈。王女士伤愈出院经鉴定,其下颌骨骨折术后张口受限,构成十级伤残。王女士花费的包括医疗费50000元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已达10万元以上。就损失赔偿问题,王女士、陈先生及健身俱乐部等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女士无奈,将陈先生和健身俱乐部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在健身活动时因汗导致手上湿滑,导致器械脱手,击打在王女士面部,导致王女士面部受伤。其疏忽大意,未能尽到最大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王女士面部损害,其应对王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为60%。健身俱乐部在本次事故发生时,现场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且在通行道路上未能标注安全通行标识,在危险的通行地点未标注禁行标识,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与王女士面部受损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其应对王女士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明知在陈先生使用的器械与另一器械之间通行可能存在被刮碰的危险,但其疏忽大意,导致被损害的后果发生,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最终判决,除陈先生赔偿王女士的60%的损失78000元外,剩余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损失5000元,其他费用损失26000元。另外,由于健身俱乐部需要承担了王女士医疗费30%的部分,但投保的保险的医疗费赔偿金额为5000元,故扣除5000元以外的部分,健身俱乐部另行承担了医疗费损失13000元。
从上述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公众责任险从大的范围上,既可以保障全市人民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风险,从小的点上,也能保障在健身房非常容易出现的意外事故。所以我们平时在了解这个险种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的格局再多打开。公责险所适用的范围其实比我们要了解的更多。
(一)保险标的
公众责任险为责任险,承保的是经营者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对第三种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也就是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是被保险人转嫁经营中存在的意外风险的一个保险产品。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四)第三者
第三者,也就是公众责任险中的公众,指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部分保险公司的附加险条款会将被保险人的雇员纳入保险合同承保范围。
(五)其他
1、公众责任险一般会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以及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等。2、公众责任险为财产险,理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任何经营性场所都有必要考虑投保公众责任险,用其来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本险种的扩展责任也相对灵活,且费率一般都不会很高。最主要的是,保费可纳入企业生产成本,不挤占企业费用,可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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