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客户开具的“空头支票”,权利人该如何应对?

收到客户开具的“空头支票”,权利人该如何应对?

宗俊楠 2024-12-12 百科资讯 494 次浏览 0个评论

收到客户开具的“空头支票”,权利人该如何应对?

票据,作为一种在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以其文义性、无因性、流通便利等特性,为双方提供了便捷的交易途径。然而,当票据开立后,因种种原因如资金短缺、资金转移、支票印鉴混用等,可能导致持票人无法兑付的情形,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空头支票”。海淀法院的一则案例为我们揭示了这样的风险,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救济。

案情回顾

四海公司,作为纵横公司的下游供应商,每年年底进行结算。2019年底,四海公司收到了纵横公司开具的用于支付货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5万元。然而,当四海公司持汇票去银行承兑时,却遭遇了拒绝。纵横公司随后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多次沟通无果后,四海公司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将纵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纵横公司向四海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是有效的票据,纵横公司应按照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承担保证汇票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由于纵横公司原因导致四海公司不能承兑汇票,纵横公司应立即支付汇票记载的款项,并赔偿相应损失。法院支持了四海公司要求纵横公司支付汇票票面金额15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当权利人收到债务人开出的“空头支票”时,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形来主张自身权利:

情形1:

如债务人开出空头支票是为了骗取权利人的财物,此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可构成票据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或没收财产。此时,权利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情形2:

如债务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并非明知,而是因为资金周转、预留印鉴错误、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迟延付款。此时,权利人发现汇票被银行拒绝承兑后,应及时向债务人提出付款请求。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如未能在上述期间内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权利的,虽丧失票据权利,但仍可向交易相对方主张民事权利。此时,权利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债务人支付与尚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款项及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

当你收到客户的“空头支票”时,首先要判断其是否出于故意,然后根据不同情形选择适当的法律手段。这不仅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也是确保商业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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