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阳光房”拆除风险谁负责?重庆法院判卖家与买家共同承担
购买的二手花园洋房附带一间“阳光房”,谁料却是违章建筑,必须限期拆除。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买卖双方具有同等过错,判决卖家减少房款并赔偿拆除费用合计约4万元。
张女士拥有一套位于顶楼的花园洋房,屋外有一处面积较大的露台。张女士在该露台上搭建了一间约70平方米的“阳光房”。2022年1月,张女士将该洋房作价85万元出售给郑先生,二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合同中并未写明交易内容包括该“阳光房”。2022年2月,郑先生取得了该房屋产权证。
2023年8月,城管部门认定该“阳光房”属违章建筑,发出书面通知,责令郑先生自行拆除,否则将会被强拆。郑先生遂雇请人员予以拆除。之后,郑先生多次要求原房主张女士赔偿。张女士则认为房屋已经过户,“阳光房”被拆除的风险应由郑先生一人承担。郑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减少房款并赔偿拆除费用约3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阳光房”虽未写入书面合同,但影响双方交易对价,仍属约定交易范围。由于该“阳光房”已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因此与“阳光房”相关的买卖约定应属无效。郑先生丧失“阳光房”使用利益并支出拆除费用,导致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期间的差额可认定为郑先生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对阳光房被限期拆违均应有所预见,双方的主观过错大体相当,因此应承担同等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房屋成交金额、物理现状、拆除费用、本地经济水平、交易市场行情等因素,判决张女士承担50%的责任,向郑先生赔偿4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购买和使用带有附属建筑的房屋时,购房者应当谨慎行事,确保合法合规,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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